会律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

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会律网
第1种观点: 一、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有哪些条件  第一、主体方面的。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债权转让有哪些条件  第一、主体方面的。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第3种观点: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权转让流程有哪些1、签订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2、通知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3、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显示全文